最近看了一齣大陸劇,叫"臥薪嘗膽"由影帝陳道明主演~~~"勾踐"。陳道明的演技那是自然不在話下影帝就是影帝~

"臥薪嘗膽"的故事我們是從小就讀到大的,還算熟悉!不得不配服勾踐的忍辱負重的勇氣!!!

但我這次反而開始"范蠡"這號人物產生好奇了。他可說是"臥薪嘗膽"版本的"諸葛亮"!對於"勾踐"復國功不可末,於是便去找"范蠡"的資料,

結果一查之下..不得了~原來"范蠡"和著名的商人"陶朱公"是同一個人.......這更讓我好奇了~這是怎麼一回事~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哈哈(盛竹如附身)................

 

范蠡,字少伯,又名鴟夷子皮陶朱公,生卒年不詳,有說約為楚平王十二年(西元前517年)。以經商致富,廣為世人所知,後代許多生意人皆供奉他的塑像,稱之財神

春秋楚國宛地(今河南南陽)人,是歷史上早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和經濟學家。他出身貧寒,但聰敏睿智、胸藏韜略,年青時,就學富五車,上曉天文、下識地理,滿腹經綸,文韜武略,無所不精。然縱有聖人之資,在當時貴胄專權、政治紊亂的楚國,范蠡卻不為世人所識。

周景王二十四年(西元前496年),吳國和越國發生了槜李之戰(今浙江嘉興),吳王闔閭陣亡,因此兩國結怨,連年戰亂不休,周景王二十六年(西元前494年),闔閭之子夫差為報父仇與越國在夫椒(今江蘇太湖中洞庭山)決戰,越王勾踐大敗,僅剩5000兵卒逃入會稽山。范蠡遂於勾踐窮途末路之際投奔越國,「人待期時,忍其辱,乘其敗……」「持滿而不溢,則於天同道,上天會佑之;地能萬物,人應該節用,這樣則獲地之賜;扶危定傾,謙卑事之,則與人同道,人可動之。」他向勾踐慨述「越必興、吳必敗」之斷言,進諫:「屈身以事吳王,徐圖轉機。」被拜為上大夫後,他陪同勾踐夫婦在吳國為奴三年,「忍以持志,因而礪堅,君後勿悲,臣與共勉!」

三年後歸國,他與文種擬定興越滅吳九術,是越國「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策劃者和組織者。為了實施滅吳戰略,也是九術之一的「美人計」,范蠡親自跋山涉水,終於在苎蘿山浣紗河訪到德才貌兼備的巾幗奇女——西施,在歷史上譜寫了西施深明大義獻身吳王,裡應外合興越滅吳的傳奇篇章。范蠡事越王勾踐二十餘年,苦身戮力,卒於滅吳,成就越王霸業,被尊為上將軍。

范蠡認為在有功於越王之下,難以久居,「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他深知勾踐為人「長頸鳥喙」,可與共患難,難與同安樂,遂與西施一起泛舟齊國,變姓名為鴟夷子皮,帶領兒子和門徒在海邊結廬而居。戮力墾荒耕作,兼營副業並經商,沒有幾年,就積累了數千萬家產。他仗義疏財,施善鄉梓,范蠡的賢明能幹被齊人賞識,齊王把他請進國都臨淄,拜為主持政務的相國。他喟然感嘆:「居官致於卿相,治家能致千金;對於一個白手起家的布衣來講,已經到了極點。久受尊名,恐怕不是吉祥的徵兆。」於是,才三年,他再次急流勇退,向齊王歸還了相印,散盡家財給知交和老鄉。

一身布衣,范蠡第三次遷徙至陶(今山東定陶西北),在這個居於「天下之中」(陶地東鄰齊、魯;西接秦、鄭;北通晉、燕;南連楚、越。)的最佳經商之地,操計然之術(根據時節、氣候、民情、風俗等,人棄我取、人取我與,順其自然、待機而動。)以治產,沒出幾年,經商積資又成巨富,遂自號陶朱公,當地民眾皆尊陶朱公為財神,乃中國道德經商——儒商之鼻祖。史學家司馬遷稱:「范蠡三遷皆有榮名。」;史書中有語概括其平生:「與時逐而不責於人」;世人譽之:「忠以為國;智以保身;商以致富,成名天下」。

范蠡的軍事宗旨:強則戒驕逸,處安有備;弱則暗圖強,待機而動;用兵善乘虛蹈隙,出奇制勝。為後世稱道並沿用。范蠡著名的經濟思想:「勸農桑,務積穀」、「農末兼營」、「務完物、無息幣」、「平糶各物,關市不乏,治國之道也。」、「夏則資皮、冬則資絺、旱則資舟、水則資車,以待乏也。」等至今對現代的經濟建設也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著作有《計然篇》;在《國語.越語下》《史記.貨殖列傳》中均有記載;《漢書.藝文志》記有范蠡兵法二篇,但皆已流失
 
 
陶朱公理財十二則
  1. 能識人:知人善惡,賑目不負。
  2. 能用人:因財器便,任事可賴。
  3. 能知機:善貯時宜,不致蝕本。
  4. 能倡率:躬行以率,觀感自生。
  5. 能整頓:貨物整齊,奪人心目。
  6. 能敏捷:猶豫不決,到老無成。
  7. 能接納:禮義相交,顧客者眾。
  8. 能安業:棄舊迎新,商賈大病。
  9. 能辯論:生財之道,開引其機。
  10. 能辦貨:置貨不拘,獲利必多。
  11. 能收帳:勤謹不怠,取討自多。
  12. 能還帳:多少先後,酌中而行。
 

陶朱公商訓18條

  1. 生意要勤快,懶惰百事廢。
  2. 用度要節儉,奢華錢財竭。
  3. 價格要證明,含糊爭執多。
  4. 賒欠要證人,濫欠血本虧。
  5. 貨物要面驗,濫入質價減。
  6. 出入要謙慎,潦草錯誤多。
  7. 用人要方正,歪斜託付難。
  8. 優劣要細分,混淆耗用大。
  9. 貨物要修正,散漫查點難。
  10. 期限要約定,馬虎失信用。
  11. 買賣要隨時,拖延失良機。
  12. 錢財要明慎,糊塗弊端生。
  13. 臨事要盡責,委託受害大。
  14. 賬目要稽查,懈怠資本滯。
  15. 接納要謙和,暴躁交易少。
  16. 主心要寧靜,妄動誤事多。
  17. 說話要規矩,浮躁失事多。
  18. 工作要精細,粗糙出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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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是在台灣一個中等收入家庭出生。 12歲時,父親繼承了爺爺的家產,所以家人變得十分富有。 16歲時移民至美國,當時就讀加州洛杉磯聖馬力諾的私人高中。他的大部分高中朋友都來自富有的家庭。所以當時習慣了與那些有錢人家的孩子混在一起和與他們過著富裕的生活方式。然而在18歲時,父親商業投資失敗而失去了他大部分的遺產,所以家庭宣告破產,所以媽媽不得不借錢讓完他成大學學業。於是他嚐到了可怕和恐怖的貧窮經驗,所以對金錢的使用變得非常小心。在那段悲慘的日子裡,有好幾次他甚至窮到每天只用一個巧克力棒來度日。 (Ethan Tony Chien)的終生夢想是成為一位可以幫助病人的醫生,但是因為家庭負擔不起他的醫療學費給學校,所以他不能夠完成他這個夢想。所以他轉科系去改讀財務相關的科目,最終畢業拿到商業金融學士學位。大學畢業後,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必須找到一份工作馬上來維持他自己的生活開銷。所以他在23歲時,在洛杉磯市的一家電訊公司工作,開始了他朝九晚五的工作。他對於這份工作沒有熱情,所以感到不快樂和深感歉疚。他在5年內換了4個工作,但他在這朝九晚五的工作裡,發現生活幾乎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時間和自由,所以他在那段的生活歲月裡根本沒有任何的喜悅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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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
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27歲時,開始注意到許多人從網上賺到很多的錢。他很好奇,也想成為其中的一份子。從此他開始花很多的時間在研究如何網上賺錢,同時他也購買很多種電子書來進修,希望自己可以很快在網上賺到大錢。但在花費6個月的閱讀和研究後,他並沒有在網上賺到任何金錢,所以他感到很沮喪。他甚至很多次有過放棄網上賺錢的想法。幸運的是他並沒有放棄,他開始參加一些以聯盟行銷類的課程,所以漸有聯盟行銷的概念和策略,而且應驗這些課程確實奏效。之後,他的第一個月的網路收入為210美元,雖不是很多錢,但他非常興奮。這鼓舞他開始花更多的時間閱讀和研究這類的書籍。終於他在29歲時,他的網上收入遠遠超過他那朝九晚五工作的工資,於是他便辭去那工作。辭去工作後,他持續好幾個月感到非常高興和激動。大約 5個月後,他開始興奮死了。因為Tony 在他30歲時就積累了100萬美元的財富,並且他有足夠的空閒時間到任何他想去的地方。但是這之後,他開始感到他有太多的空閒時間。他意識到,除了做聯盟行銷賺錢外他還需要做一些別的。在2008年初,有2位朋友請求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教他們如何在網上賺錢,因此他開始教導他們。在這2個朋友也學會此賺錢方法後,他們開始告之更多的朋友向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學習。於是他開 始教更多的學生。在2008年的9月,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組成了8位數網路財富公司。該公司後來擴展到台灣甚至於2009年擴展到中國大陸。到2009年底,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已在美國和亞洲10多個城市教出了5000多名學生。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愛上了教育學生,並改變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好他認為他的教學生活,讓他在美國和/亞洲有更多的學生和朋友,並且在旅遊時網上也同樣不間斷的幫他通過聯盟行銷賺錢,此種生活方式,無論在經濟上或精神上,使他過著無限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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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紹
網路財富經營團隊人才倍出,目前團隊中除了有多位博士,電腦碩士,網路行銷專家,企業家及許多精英加入網財富的經營團隊,2010年又有北京知名企業家黃朝揚總裁及華人成功學大師陳安之老師開始與簡士哲(Ethan Tony Chien)的公司合作,成為夥伴之一。網路財富在台灣也將與台灣兩位有名的聯盟行銷老師一起開始更擴大的合作及培訓,也歡迎更多的朋友一起加入雲端紀元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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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個資法已經於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大家還是要注意

個人 從10/1號 沒有再接過推銷電話

因應個資法上路,公營單位,比較嚴謹,但配套措施上,還是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個人資料保護法十月上路,為了因應個資法實施,公家單位態度比民營單位嚴謹了許多,因為不少人的感覺是推銷電話還是照樣打來,但公家單位的相關資料,只要有人名或是住址,不少單位都採最簡單的方式,一律以圈圈來代替,絕對沒有觸法之虞,至於便不便民,也就不管了。

民間有些廠商.公司行號手上客戶資料的,可要小心喔,不小心謹慎,可是不行的喔!最高罰則2億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4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
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
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第 9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
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第 11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
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
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
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
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
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 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
必要成本費用。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 17 條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第 21 條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第 2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
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
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
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對於應扣留或複製
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
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強制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
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進入、檢查或處分,非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與檢查之人員,因檢查而知悉他人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第 23 條  
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
;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
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第 24 條  
非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
、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
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
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
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
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
訟。
第 25 條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
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
法為之。
第 2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
,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
結果。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
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 32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
    一百人。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第 33 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
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
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
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 34 條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
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
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
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
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
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
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
庫墊付。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
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第 35 條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
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第 36 條  
各當事人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分別
計算。
第 37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
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
院。
第 38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十四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
,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 39 條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
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
第 40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3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前二條之罪者,亦適用
之。
第 4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
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46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47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
    處分。
第 48 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 49 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50 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
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
之處罰。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第 52 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
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
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第 53 條  
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指定之。
第 54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
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
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第 5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 5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
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
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已辦理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終止辦理之
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退還。已辦理完成者,其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
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之日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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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輝的十月,我很多好友親戚們都在這個月要結婚了,(我也是在十月結婚的),當時是自己統攬所有結婚細節(搞死人),才發現結個婚瑣事禮節還真多,有鑒於台灣的傳統婚禮程序太煩雜,我當時也找了ㄧ推資料,然後作成sop,隨時檢測,以免失"禮"了!

當然現在社會開放了,很多家長新人已經簡化了其中的一些細節,畢竟夫妻能相守到老,還是需要用心,包容於日常上的相處,才能白頭偕老!!!!!...

附上我當時找的資料,有需要就拿去參考~參考啦~

傳統婚禮程序

親迎

  • 1.男方於結婚佳期當日,將轎斗圓、豬腿、雞魚等應備辦物品,用紅木盒裝盛上車。
  • 2.接嫁人員(連同新郎)取偶數為佳。 (六、十、十二人)
  • 3.喜車二、六或十二部(視女方陪嫁人數而定),每部車均坐偶數人。
  • 4.貼喜字在喜車前擋風玻璃右上方,車外門把繫上同色系彩帶,以資識別。
  • 5.新娘禮車外加二條大紅帶及車彩或將鮮花置於引擎蓋上
  • 6.出發前編整車隊,第一部為前導車,坐前座者負責帶路及沿途燃放鞭炮。
  • 7.新娘禮車不可編在第四部(通常在第二部),媒人坐前座,新郎及花童坐後座。
  • 8.出發前應召集各車司機,詳細告知時間、流程、行經路線、集結點、連絡電話、女方地址、電話,並儘可能不超車、不插隊,以保持車隊完整。(可事先繪路線圖分送各司機或準備無線電手機連絡)
  • 9.新郎於檢視物品、車輛、人員無誤後進房著裝,並將胸花及名條別於左胸前。
  • 10.接嫁人員將喜花(紅色)及名條別於胸前。(男左女右)
  • 11.男方主婚人或長輩陪同新郎撚香祭祖,告知即將出門迎親並保佑平安順利。
  • 12.新郎分發紅包給接嫁人員。
  • 13.新郎應持捧花上車。
  • 14.準備就緒,擇吉時出發,前導車燃排炮,門前燃鞭炮,車隊依序出發。
  • 15.按:依古禮前導車應於路口、橋頭燃炮以驅凶避邪,今配合環保可簡略。
  • 16.前導車於接近女方家門附近,即應燃炮告知即將抵達消息,待女方燃炮表示歡迎後緩駛進入。
  • 16.女方由一位男親友(晚輩)為新郎開車門,新郎給該人一個紅包後持捧花下車。
  • 17.新郎由媒人陪同一起進門。
  • 18.接嫁人員將車上物品搬下車交給女方親友。
  • 19.女方長輩將接嫁人員引進客廳入座。
  • 20.女方親友將禮服交給新娘著裝打扮,並將胸花及名條別於右胸前或腰間。
  • 21.媒人偕同女方主婚人清點禮品、紅包並討論婚禮進程。
  • 22.女方陪嫁人員應將喜花(粉紅色)及名條別於胸前。(男左女右)
  • 23.女方親友將祭祀物品擺於神案前準備祭祖。
  • 24.女方請男方吃湯圓(不可吃完)及雞蛋茶(只可喝茶)。
  • 25.新娘打扮完畢,先行吃姊妹桌後由媒人及福婆(好命長輩)扶出廳堂。
  • 26.新郎新娘並立,面向仙佛祖先神案(男右女左),由新娘母舅點燭及點香,向仙佛、祖先各行上香禮。
  • 27.新郎新娘左右轉,成面對面,新郎將捧花交給新娘,兩人相互行三鞠躬禮。(若未行跪拜禮,則此時新郎應將新娘的頭紗蓋下)
  • 28.女方主婚人坐於廳前,新郎新娘跪於面前,由女方主婚人面誡兩人要恩愛相處,新郎新娘齊口向女方主婚人祝曰:「身體健康、長命百歲」後行三叩禮,女方主婚人將新娘頭紗蓋下,給新郎新娘各一個紅包並將兩人扶起。
  • 29.吉時到,新娘由新郎、福婆攙扶(男左女右),一起走出大廳(不可踩到門檻),媒人在門外,手拿八卦米篩(或黑色雨傘),遮於新郎新娘頭上。
  • 30.新娘先上車,新郎由另一車門上車。(男左女右)
  • 31.男方接嫁人員將女方準備之青竹及甘蔗,繫於禮車車頂,於根部掛豬肉一片及一個紅包。
  • 32.女方將陪嫁物品及回禮交給男方裝載上車。
  • 33.男方安排女方陪嫁人員上車。(每部車均需坐人,以偶數為佳)
  • 34.前導車燃炮出發,女方亦應鳴炮以示吉避邪。
  • 35.禮車開動之同時,新娘從車窗丟出一把扇子(扇尾繫一紅包及手帕),給弟妹撿,俗稱放性地(放下性子),或意謂留扇(善)給娘家,及感情不散之意,新娘亦不可回頭看。
  • 36.禮車開動之同時,女方主婚人用嘴含酒,噴向車後,或用臉盆(或碗)裝水(或米),潑向車後,表示覆水難收,叫新娘不要有回頭(或後悔)的念頭,或不會被休妻回家。
  • 37.按:依古禮前導車應於路口、橋頭燃炮以驅凶避邪,今配合環保可簡略。
  • 38.參考:有些習俗出發與回程,不同方向或不同路,亦即不願走回頭路。
  • 39.新郎本應完成婚禮後,於開席前,專車親駕至女方家送十二版帖,邀請女方主婚人赴宴,有時路遠或時間緊迫,故於車行一段後,新郎和媒人一同下車,回女方家送十二版帖給女方主婚人,並另外安排車輛載送。
 
 
      入門
  • 1.車隊將抵男方家時,前導車應燃炮告知。
  • 2.男方燃長炮表示歡迎,車隊循序駛進。
  • 3.男方由一男童,雙手捧紅漆喜盤,內放兩個大蜜柑(橘),用紅紙圈起,來到新娘禮車前,開車門恭請新娘下車,俗稱拜轎,新娘應用手撫摸蜜柑,並將蜜柑位置對調,然後放一個紅包壓在蜜柑下,男童退。
  • 4.新郎及媒人先下車,媒人準備八卦米篩(或黑雨傘)及鉛粉,新郎來到新娘門前。
  • 5.男方請一福婆,和新郎一同扶新娘下車,媒人手拿米篩,遮在新郎新娘兩人頭頂,一起進入大門。
  • 6.來到大門前,媒人放下米篩,先進門,邊撒鉛粉邊唸:「人未到,緣先到,入大廳,得人緣」,大廳門檻前需置火盆(烘爐,內燃木炭)及瓦片,(或用檀香、茉草),當火勢正旺時,新娘右腳跨過火爐,再踩破瓦片,俗稱過火與破煞。
  • 7.男方請女方陪嫁人員進門入座。
  • 8.男方將青竹及甘蔗卸下,懸於大門框上,掛於青竹上的豬肉交給男方,紅包由卸下之人取走。
  • 9.新郎新娘進入大廳後,由男方主婚人陪同祭拜仙佛祖先,面對仙佛祖先神案,男左女右並排而立,先拜仙佛,再拜祖先,男方主婚人應面告仙祖,家中某人今日成親,祈求列仙祖保佑五世其昌、家和事興。
  • 10.拜堂完畢後,新郎雙手將新娘頭紗往上掀開,新郎新娘相互交拜一鞠躬。若未行奉茶禮則新郎新娘直接進入洞房。
  • 11.男方主婚人端坐於廳堂前,新郎新娘並立面向男方主婚人一鞠躬,新娘雙手捧茶杯,一一向男方主婚人敬茶並稱呼,男方主婚人喝完茶後,各給新郎新娘一個紅包。
  • 12.註:以前新娘出轎後,便直接進洞房,三天後才出廳拜仙祖。
  • 13.洞房內預擺兩張椅子,椅子上舖一件新郎的黑色長褲,褲子下放銅幣或紙幣,新郎新娘進入洞房後,並肩而坐,象徵夫妻一體、榮辱與共、有財有庫。
  • 14.若未拜堂,則此時新郎將新娘頭紗掀開。
  • 15.伴娘進入新娘房,新郎分發紅包給伴娘。
  • 16.新娘的兄弟將新娘燈(舅子燈),提進洞房,置於床上,並唸:「舅子進燈、新人出丁」,俗稱舅子進燈。
  • 17.挑子孫桶之人(必需是富、貴、才、子、壽,五福具全之人)將子孫桶提進新房,並將桶內紅包取走。
  • 18.媒人或男方女長輩,盛一碗豬心進新房,餵新郎新娘吃,俗稱「吃豬心,才會同心」,新娘給該人一個紅包。
  • 19.媒人或男方女長輩,盛一碗湯圓進新房,餵新郎新娘吃,俗稱「吃圓仔湯」,象徵甜蜜圓滿,新娘給該人一個紅包。
  • 20.男方晚輩會進房敬甜茶或喜糖,並稱呼新娘,新娘應一一回應,並準備紅包或手帕贈之。
  • 21.男方請一位生肖屬龍之男童,在新房床上翻滾,媒人在旁唸吉祥語:「翻落舖,生查埔,翻過來,生秀才,翻過去,生進士」,俗稱翻舖。
  • 22.若未請人翻舖,則新郎脫鞋在床上走跳一圈。
  • 23.女方陪嫁人員可進新房與新郎新娘合照。
  • 24.注意:任何人均不可坐在床上。
  • 25.男方請女方陪嫁人員吃湯圓。
  • 26.休息片刻後可安排家族合照及全體合照紀念。
  • 27.若有閒暇亦可安排至戶外拍外景。
  • 28.男方準備宴客及觀禮事宜。
  • 29.新郎於開席前親送十二版帖給女方主婚人並邀請赴宴,由新郎接送或自行前往。
   TOP食新娘茶
  • 台灣南部習俗,結婚當天宴請至親好友之後,至親好友及賓客為了親睹新娘的風采,因而有要求新娘捧甜茶請長輩親戚的舉動,俗稱「食新娘茶」。
  • 食新娘茶要講究倫理,以長輩至親為先,然後才輪到平輩和朋友,座位也要按輩份安排。新娘奉茶時,通常由媒人陪隨。賓客接受奉茶時,應口唸「四句」吉祥語,俗稱「四句聯」。

食新娘茶之程序

  1. 1. 新娘手端甜茶,媒人口唸「新娘出大廳、錢銀滿大廳」,進入廳堂,按輩份、座位大小,依序奉上,然後轉回新房。
  2. 2. 端冬瓜糖、蜜餞或糖果奉敬。
  3. 3. 敬香煙或檳榔。
  4. 4. 拿打火機點香煙。
  5. 5. 收回茶杯,親友贈送紅包。
  6. 6. 新娘贈送禮物給每位參加食茶的親友,如手帕、香皂....等,以示禮尚往來。

     探房

  • 新娘出嫁第三天,照例由新娘的兄弟(最多二人)帶著餅及紅花探訪新人婚後情形,新郎給其紅包,俗稱「探房」。
  • 紅花應交給新娘,與出嫁時插的頭花交換插在頭上,表示會「開花結果」,「會生子」。
  • 現代禮俗多在結婚當天;新人進洞房後進行探房。

      歸寧

  • 新娘出嫁三天便回門,稱為「歸寧」、「三朝回門」、「頭轉客」,含有「成家不忘娘」之意。而新女婿去拜見岳父母,則有向他們表示「感恩戴德」之意,藉以增厚姻親之誼。
  • 通常由新娘的弟妹到新郎家,請新郎新娘相偕回娘家。大多上午接受邀請,中午聚餐,日落前回家為宜。(新婚未滿四個月忌在外過夜,所以歸寧宴畢,新郎新娘即相偕齊返男家)
  • 註:北部習俗,女方於訂婚日宴客;南部習俗,女方於歸寧日宴客。
  • 歸寧時,新郎要帶禮品,如橘子、蘋果(甜蜜)、香蕉(招呼)、椪餅或椪柑(象徵新娘肚皮會漲、懷孕)、酒等禮品(均取偶數),贈予岳家。
  • 女方應準備回禮:米香、糯米糕、桃餅、六件蜜餞、兩枝有根葉的甘蔗(祝福新人甜甜蜜蜜、透頭透尾)、種子雞一或二對(約二、三個月大的公雞、母雞各一隻,準備新娘生產時進補用)、橘子、香蕉,供新人帶回男方。(現代習俗改將上列物品在結婚日隨禮車帶回男方)
  • 註:新婚後第三天回娘家,稱「頭轉客」;第六天或第十二天回娘家,稱「二轉客」;滿月回娘家,稱「三轉客」;滿四個月也有再回娘家的習俗。回娘家時,新人均需攜禮品致贈女方,而女方亦需備禮品回贈。新人帶水果,女方回贈禮品:「滿月」備紅圓(偶數)、米糕等,「四個月」備紅色麵桃(偶數)及其他糕類等。

婚嫁禁忌

  • 婚嫁忌生肖屬虎的觀禮,因虎會傷人,免得因此導致夫婦不和睦或不孕。
  • 新娘房的鏡子在新婚四個月內忌借給他人,忌照人,因此嫁妝的衣櫃或梳妝台有鏡子都用紅紙蒙住,滿四個月始可拆卸。
  • 新婚四個月內忌在外過夜。
  • 新婚四個月內忌參與他人婚喪喜慶事物,以免相犯沖。

觀禮程序

  1. 1. 結婚典禮開始(奏樂同時鳴炮)
  2. 2. 男女來賓入席(就位)
  3. 3. 主婚人入席
  4. 4. 介紹人入席
  5. 5. 證婚人入席
  6. 6. 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娘入席(奏樂)
  7. 7. 證婚人宣讀結婚證書
  8. 8. 新郎、新娘行結婚禮相對立三鞠躬
  9. 9. 新郎、新娘交換飾物(由儐相遞與證婚人轉交換之)
  10. 10.新郎用印
  11. 11.新娘用印
  12. 12.介紹人用印
  13. 13.主婚人用印
  14. 14.證婚人用印
  15. 15.奏樂
  16. 16.證婚人致訓詞
  17. 17.介紹人致訓詞
  18. 18.來賓致賀詞
  19. 19.主婚人致謝詞
  20. 20.新郎、新娘致謝詞
  21. 21. 新郎、新娘謝證婚人一鞠躬
  22. 22. 證婚人退
  23. 23. 新郎、新娘謝介紹人一鞠躬
  24. 24. 介紹人退
  25. 25. 新郎、新娘謝主婚人一鞠躬
  26. 26. 主婚人退
  27. 27. 新郎、新娘謝來賓一鞠躬
  28. 28. 男女儐相引新郎、新娘入洞房

禮成(奏樂同時鳴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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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oupage是法文「剪裁」之意,其實是源自東方漆器的裱貼技法,再由西方發揚光大,演變至今利用各種印花紙及膠劑,拼貼出不同生動的圖案。即使不會畫畫也能拼出創意,因此讓人更能輕易貼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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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貼藝術「蝶古巴特(Decoupage)」是種用膠黏貼,就能輕鬆為素面家飾品做改裝。「蝶古巴特最神奇之處在於,可以將舊家具或廢棄家具再次找回使用價值。」看膩的舊家具,或想丟棄的置物盒,只要經由蝶古巴特的改造,這些原來的家飾品,也能搖身變成兼具實用性與觀賞價值的裝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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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地址:緊鄰新北市板橋區(林家花園)旁.捷運板南線府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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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維麥凱先生是美國麥凱信封公司的創始人、董事長和總裁。麥凱信封公司年營業額超過7000萬美元。

麥凱先生因爲在人際關系學方面的成就,被人們稱爲世界第一人際關系大師。


  不要一看填表就不耐煩,一點也不難,事實上你平常可能已經在進行裏面的部分,“麥凱66”不過是幫你把收集到的信息系統化,並且讓它們變得更有用也好用。雖然大部分信息都需靠你跟客戶的第一手接觸和觀察,但你可不是孤軍作戰,你還可以有其他的幫手。譬如:其他客戶,電視,供應商,接待員,往來銀行,秘書,報界,助理,貿易刊物等等。


  營銷秘書的工作還包括翻閱地方新聞以及各大報。

任何有關我們前20位最大客戶的消息,公司裏任何跟這個客戶有關的人都必讀。

這些信息的價值不只在幫助業務員。

因爲任何行業的業務員流動量都很大。

這個表格可以最大程度上防止他們在離職時帶走客戶,接班的人及時進入情況,不用從頭做起。

因爲都寫在紙上了,“麥凱66”還可以協助業務員和主管同時討論這個客戶。


  有兩件事需要特別提醒:世界瞬息萬變,所以66個題目需隨時修正,而且因爲66個問題通常都牽涉點客戶的隱私,所以儲存時要考慮到安全與隱密,每份資料只有固定的份數,不能讓影印本滿天飛。


  麥凱66表格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最新修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


  客戶

  1 姓名________________昵稱(小名) ________________
  2 職稱________________
  3 公司名稱地址3住址________________
  4 電話(公) ________________ (宅) ________________
  5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_
  6 身高________________體重________________身體五官特征________________ (如禿頭、關節炎、嚴重背部  問題等) ________________
  教育背景
  7 高中名稱與就讀期間________________大專名稱________________畢業日期________________學位________________
  8 大學時代得獎紀錄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________________
  9 大學時所屬兄弟或姐妹會________________擅長運動是________________
  10 課外活動、社團________________
  11 如果客戶未上過大學,他是否在意學位________________其他教育背景________________
  12 兵役軍種________________退役時軍階________________對兵役的態度________________


  家庭


  13 婚姻狀況________________配偶姓名________________
  14 配偶教育程度________________
  15 配偶興趣/活動/社團________________
  16 婚紀念日________________
  17 女姓名、年齡________________是否有撫養權________________
  18 子女教育_______________
  19 子女喜好________________


  業務背景資料


  20 客戶的前一個工作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受雇時間________________受雇職銜________________
  21 在目前公司的前一個職銜________________職銜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22 在辦公室有何“地位”象征________________
  23 參與的職業及貿易團體________________所任職位________________
  24 是否聘顧問________________
  25 本客戶與本公司其他人員有何業務上的關系________________
  26 關系是否良好_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__
  27 本公司其他人員對本客戶的了解________________
  28 何種聯系________________關系性質________________
  29 客戶對自己公司的態度________________
  30 本客戶長期事業目標爲何________________
  31 短期事業目標爲何________________
  32 客戶目前最關切的是公司前途或個人前途________________
  33 客戶多思考現在或將來________________爲什麽________________


  特殊興趣


  34 客戶所屬私人俱樂部________________
  35 參與之政治活動________________政黨________________對客戶的重要性爲何________________
  36 是否熱衷社區活動________________如何參與________________
  37 宗教信仰________________是否熱衷________________
  38 對本客戶特別機密且不宜談論之事件(如離婚等) ________________
  39 客戶對什麽主題特別有意見(除生意之外) _______________


  生活方式


  40 病曆(目前健康狀況) ________________
  41 飲酒習慣________________所嗜酒類與份量________________
  42 如果不嗜酒,是否反對別人喝酒________________
  43 是否吸煙________________若否,是否反對別人吸煙________________
  44 最偏好的午餐地點________________晚餐地點________________
  45 最偏好的菜式________________
  46 是否反對別人請客________________
  47 嗜好與娛樂________________喜讀什麽書________________
  48 喜歡的度假方式________________
  49 喜歡觀賞的運動________________
  50 車子廠牌________________
  51 喜歡的話題________________
  52 喜歡引起什麽人注意________________
  53 喜歡被這些人如何重視________________
  54 你會用什麽來形容本客戶________________
  55 客戶自認最得意的成就________________
  56 你認爲客戶長期個人目標爲何________________
  57 你認爲客戶眼前個人目標爲何________________


  客戶和你


  58 與客戶做生意時,你最擔心的道德與倫理問題爲何________________
  59 客戶覺得對你、你的公司或你的競爭負有責任________________如果有的話,是什麽________________
  60 客戶是否需改變自己的習慣,采取不利自己的行動才能配合你的推銷與建議________________
  61 客戶是否特別在意別人的意見________________
  62 或非常以自我爲中心________________是否道德感很強________________
  63 在客戶眼中最關鍵的問題有哪些________________
  64 客戶的管理階層以何爲重________________客戶與他的主管是否有沖突________________
  65 你能否協助化解客戶與主管的問題如何化解________________
  66 你的競爭者對以上的問題有沒有比你更好的答案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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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強的20個行銷法則


第1部 成為行銷贏家的必勝策略


法則01 行銷,你必須懂得與眾不同才能贏得先機
世界上讓人一看即忘的無趣商品太多,就像牧場上到處都是的黃牛一樣;如果要靠行銷,讓你的商品闖出名氣,就該讓它夠顯眼,如同黃牛群中唯一閃亮的紫牛,只有這樣才會引起注意與討論。

 

法則02 你不應該去競爭,而是要去開發新的市場需求
在傳統「紅海」中,為了尋求利潤,人們往往不惜一切,與競爭對手展開廝殺。參與者越來越多,市場的大餅卻越分越小,大大小小的公司在激烈競爭中搶奪日益縮減的利潤,造成的結果就是大家越來越難以生存。所以要贏得未來,公司不能靠壓縮利潤、降低品質等手法,而是要開創無人能及的「藍海」,也就是開發蘊含巨大需求的新市場,以走上新成長之路。

 

法則03 只要再努力一點,你就能脫穎而出
激烈的競爭中,達到一般水準,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100℃ ,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只有達到更高的101℃ ,才能使你在眾多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實現自己行銷的目標。

 

法則04 競爭的環境才能造出強者。要麼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的
只有在競爭的環境中才能出強者,自然界「適者生存,優勝劣汰」的進化規律同樣適用於行銷。競爭是主動型的,它告誡你,行銷的領域中只有爭做強者,爭取勝利,才會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法則05 要想保持行銷優勢,你就必須迅速做大
這是一個講究贏家通吃的時代,既殘酷,又是必然的優勝劣汰規律。當你成為行業中的領頭羊時,即便投資回報率相同,你也能輕易地獲得比弱小同行更大的效益。所以要加入VEMMA就要快,目前台灣地區才剛開始,巨大商機正要引爆。

第2部 改變行銷思維,才能搶得先機 


法則06 用什麼目光看世界,世界就會回報你什麼樣子當你買了一件新衣服時,走在街上就會發現有好多人和你撞衫;當家人生病住院,你會突然發現原來周圍有這麼多得這種病的人……這都是「視網膜效應」的表現。其實,選擇什麼角度去看事物,是每個人的自由,也是每個人的智慧。但你應該知道:看法決定想法,想法決定做法,而做法決定了結果。改變你看事情的角度,就能改變做事情的品質。

法則07 行銷,得懂得及時修正和補救問題
如果有人打破房子的某扇窗戶,而這扇窗戶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縱容,而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會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在這種麻木不仁的氛圍中,犯罪活動就會滋生、繁榮。「破窗」不僅在社會管理中有所應用,而且也可用在現代公司管理中。重點就在「及時矯正和補救正在發生的問題」。

 

法則08 行銷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要創造差異性
「競爭3部曲」最重要的意涵在傳達「競爭戰略就是創造差異性」的意念。競爭不可怕,裁員也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沒有精湛的專業技能,沒有形成獨具特色的工作風格,沒有具備別人不可代替的價值。如果你想在越來越激烈的職場競爭中取勝,你就應該從現在開始,把自己當作一個品牌去行銷、去經營。

 

法則09 將精力花在最重要的事情上,是兔子就去跑,是鴨子就去游泳!
如果20%的人享有80%的財富,那麼就可以預測,10%的人擁有約65%的財富,而50%的財富,是由5%的人所擁有……「80∕20法則」反應了一種不平衡性,在社會、經濟及生活中無處不在。

第3部 邁向成功的行銷實踐準則


法則10 魔鬼存在於細節之中
一隻蝴蝶翅膀的運動,會導致其身邊的空氣發生變化,產生微弱的氣流,而微弱氣流的產生又會引發四周空氣或其他系統產生相應變化,由此引起連鎖反應,最終導致其他系統發生極大變化。此說明:事物發展的結果對初始條件具有極為敏感的依賴性,一開始的極小偏差都可能引起結果的極大差異。

法則11 劣勢決定優勢,劣勢決定生死。決定成敗的正是那塊最短的木板
一只沿口不齊的木桶,它盛水的多少,不在於木桶上最長的那塊木板,而在於木桶上最短的那塊木板。要想使木桶多盛水,提高水桶的整體效應,不是去增加最長那塊木板的長度,而是應該補齊木桶最短的那塊木板。

法則12 行銷就是要跳出零和,找尋雙贏或多贏
遊戲中,總會出現贏者與輸者,贏為正,輸為負,根據正負相抵消的原理,遊戲的總成績永遠為零。「零和原理」之所以受到重視,主要是因為,與「零和遊戲」類似的局面社會普遍存在,也就是勝利者的光榮往往是建立在失敗者的辛酸和苦澀基礎之上的。因此要從「零和」走向「雙贏」,除要求各方有真誠合作的精神和勇氣外,在合作中更要不耍小聰明,不要總想占別人便宜。

 

第4部 善用管理技巧,讓行銷無往不利


法則13 多個層級就多層麻煩。你要徹底地消除無意義的管理層級
「帕金森定律」是條官僚機構自我繁殖和持續膨脹的規律,它充分揭示了管理機構的可怕頑症。對管理者來說,必須十分理解「帕金森」,因為它不僅對企業內部的用人方面意義重大,還對整個組織的效率有著顯著的影響。

法則14 行銷時,你最好只有一套行動標準
也許你有過這種體驗,做決策時,總覺得掌握的資訊不夠充分,於是急於尋找外部的建議和諮詢,但各種建議從四面八方向我們湧來時,頓時又感覺大腦一片混亂,於是只能中庸地綜合一下各種意見,做出一個讓大家都滿意卻不一定合理的決策。各種意見相左時,就像多餘的手錶一樣,很容易使我們喪失做出正確決策的信心。

法則15 1+1並不一定等於2,搞不好會等於零
行銷團隊的精髓在於「合作」二字。企業是由員工共同組成的,當領導者能合理安排員工時,企業這個整體就會快速健康地運轉起來;反之,如果安排不合理,員工不能待在恰當的位置上,他的潛能就得不到發揮,企業效率就難以提高。

法則16 營造品牌形象幫助消費者選擇
「制約行為理論」可套用在教育、管理、行銷等各方面,該理論的重大意義在於指出行為模式可經由刻意的訓練養成。在行銷學的領域當中,「廣告」便是最常用的「制約手段」。

第5部 行銷初體驗,一試就成的撇步


法則17 行銷成功的要點在於堅持,這是一個並不神祕的祕訣
保險推銷員經過工作實踐,發現了一個神祕的現象:大概每向9名客戶推銷保險,就會有3名客戶有投保的想法,而在這3名有投保想法的客戶中,一定會有1人最後投保,這就是所謂的「931法則」,也有的行銷專家稱之為「成效比率」。「931法則」顯示,要想得到客戶的認可,達成良好的業績,必須要有水滴石穿的堅持精神,並懂得運用相應的方法和技巧。

 

法則18 挫敗並不要緊。嘗試越多,雖然失敗多,但成功也越多
在行銷的領域中,一次完美的交易來自於29位顧客中的一位,而這交易又來自於對這29位顧客的300次拜訪。所以要勤於拜訪顧客,這樣才能為行銷成功打好基礎。

法則19 顧客就是上帝,那怕只有一個顧客,都不能得罪
著名推銷大王喬吉拉德說:「只要你讓一位顧客不滿意,你將會失去250位或者更多的顧客。」你必須認真對待身邊的每一個人,因為每個人的身後,都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數量不小的群體。善待一個人,就像是點亮了一盞燈,可以照亮一大片。

法則20 行銷要成功,你必須定位清楚,並與企業發展一致
任何一家企業,要想藉由行銷生存、發展、壯大,都必須找對自己的市場定位。找對定位,就是找對自己的生存區域。面對全球一體化的市場格局,要想獲得生存空間,就必須找對自己的市場定位,並使這種定位得到市場的認可。否則,就會喪失生存區域直至失去生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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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世界的願景

壹、    前言  

              願,就是心願,景,就是景象,是一個預見未來的美景。這個美景給人動力去做一件事情。對個人來

              說,願景就是個人在心中所持有的意像或景象。


               願景就是吾”心”也嚮往之 進而”身體”力行

             大同世界的同意詞:儒家: 大同世界

             基督教: 天國實現在人間

             佛家:華嚴世界、彌勒淨土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講述同樣的  這個事)

貳、    大同世界典故的由來

           大同世界這一篇選自禮記禮運篇,記敘  孔子感嘆魯國禮儀摔衰敗,因而提出「天下為公」,

           大同之治的理想世界。文中流露出  孔子的嚮往之情,且大同世界正是儒家應運的至高境界。

           進學之道選自禮記學記篇。禮記是孔門後學者所記,為十三經之一,與周禮、儀禮合稱為三禮。

 

       原文與翻譯:       

                   昔者,仲尼與於蜡賓,事畢,出游於觀之上,喟然而嘆。─仲尼之嘆,概嘆魯也。

                   ─言偃在側,曰:「君子何嘆?」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之未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

                   長,矜、寡、姑、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

                   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必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

                   閉。是謂『大同』。」

                   譯:  

                   曾經,孔子仕於魯國時,參與一次歲末的大祭,擔任助祭之賓,祭祀結束後,行走至宮

                   門的雙闕,深深的嘆息─孔子大概是看到了魯國的祭祀空存其儀式而已─他的弟子子游

                  ,在旁見了,便問道:「夫子何以嘆息呢?」

                           孔子說:「真理大道的廣行,和三代帝王英明的時代,我雖未能趕上這樣的盛世,但從

                   書上的記載可以略知一二而嚮往。大道的實行,其就是天下至公無私的精神:將賢能的

                   人選拔推舉出來,人與人相處之間,講求信用,和鄰居間敦修和睦,所以說不只是敬愛

                   自己的父母,不只是愛惜自己的子女,使老者皆得終養,以安享天年;正值壯年的人,

                   能過發揮其所長,善用自身的才能;年幼的人,能夠獲得教養,以成長卓壯;老而無妻、

                   老而無夫、幼而無父、老而無子、殘廢、久病的人,都能分別有適合他們的歸所。男的

                   有守本份,女的有歸宿。物品不可棄置於地,愛惜公物,更不會因為一己之私

                   屯積財貨資源,不會自私自利據為己有;有能力的人,竭盡心力,努力奉獻自身的一己之力,而不會置身旁外,

                   不會想去不勞而穫。都能盡全力地工作,卻沒有“多得”的念頭,

                   如此的話,陰謀詭計被抑製而無法興起,劫奪偷盜殺人的壞事不會出現,也就是說到了最後,大門跟本就不必關上,

                   這就是所謂的『大同世界』。」

 

肆、天國實現在人間(啟示錄)聖經上也預言了大同世界

21章第一節: 我又看見一個新天新地;因為先前的天地已經過去了,海也不再有了。

21章第二節: 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裡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妝飾整齊,等候丈夫。

21章第三節: 我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神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

              。神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神。

21章第四節: 神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

               了。

21章第五節: 坐寶座的說:看哪,我將一切都更新了!又說:你要寫上;因這些話是可信的,是真實的。

               他又對我說: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終。我要將生命泉的水白白

               賜給那口渴的人喝。

21章第六節: 得勝的,必承受這些為業: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兒子。

21章第七節: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

               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


     彌勒淨土的典故

           大寶積經彌勒菩薩所問會如此記載:

世尊  釋迦牟尼佛向阿難說:菩薩的修行,有二種莊嚴,二種攝取,那就是「莊嚴佛國,攝取佛國」,以及「莊嚴眾生,攝取眾生」二種

佛陀對阿難說:「阿難啊! 彌勒菩薩在過去世修菩薩行的時候,喜歡莊嚴佛國,攝取佛國,而我於往昔修菩薩行時,喜歡莊嚴眾生,攝取眾生,但是!阿難你要知道,  彌勒菩薩是早我很久修行與發心,當 彌勒菩薩修習菩薩行,已經經過了四十劫之時間,那時候的我,才剛剛發無上正等正覺之心而已,也就是說,剛剛發菩提心而已啊!

由於我修行過程中極為勇猛精進的原故,而提前  上生兜率補處,在賢劫住劫的第九小劫下生成佛,並且由我來為  彌勒授記,印證  彌勒菩薩在賢劫第十小劫人壽八萬歲時下生,成為賢劫第五佛,名為  彌勒……。」

(此段因緣在中阿含經與賢愚經都有如下記載:「賢劫第十劫人壽八萬四千歲時,當有佛,名  彌勒如來。」)

 

佛陀再向阿難說:「為什麼  彌勒菩薩比較喜歡莊嚴佛國,攝取佛國呢,因為  彌勒菩薩在過去世修菩

薩行時,作了這樣的誓願說:「如果有眾生薄婬、薄怒、薄癡,並成就十善業的時

候,我才要成佛度生。」就是因為  彌勒發了這樣的願力,所以才在眾生成就十善業之德行,眾生都已完修而能做到薄婬、薄怒、薄癡,人間成為淨土的時候,  彌勒菩薩才下生完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成佛,度化眾生。

                (這是彌勒菩薩的慈悲地藏王菩薩地獄不空誓不成佛也是慈悲)

 

以上的幾種說法都在預告一個即將發生的事實,那就是人子的再臨,眾生的得救,…那誰是人子呢?是只有指耶穌基督嗎?.一位人子引領更多的人子.......ˊ值得好好想"

 

伍、    歸總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什麼樣才是天下為公呢?,一種我們與生俱來的一種能力,,那叫作良知良能,良心本性。宇宙萬物天地之間,有它的一套準則,當我們感嘆造物者的偉大之餘,同時就是認同這一套準則,就科學的眼光,萬物的構成本來就是自有一套法則,洏我們所研究的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的一切學科,也都是人類用他的雙眼,觀察這充斥於這世上的所有的事,用他的邏輯觀念加以整理整合出來的。如果講的再深遠一點,我們生於自然,而這套準則構成自然,事實上我們本身也以著這準則─我們的良知我們的良能,也就是我們的良心,也是孟子所倡導的人性本善。易經:同人卦(善與人同)怎麼同呢?講的白話一點就是將心比心,換個角度異位而想。

        所謂大同的意境,是一種無私的感受─「天下為公」,而天下為公,就是大家都是一體的,所以文章中才會寫到「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大家就是一家,放下彼此的成見分別。

故經曰:人類的原罪是分別。分別心去徐了,回歸自己的本來面目。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這大道的實行,這修己的功夫,只應大道本來就存於心中,只是你還不知它的存在與否,知道它的存在,也就是相信自己良心,一切以良心為出發點,凡行事作臥,先想自己有沒有沒行為的不當,看自己的良知是否安住。 讓心中的良心,良知成長卓壯,做好自己修身的功夫,廣泛的實行於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才有後面的齊家,再而後國治,再而後天下平,這就是所謂大同世界,天國實現在人間,彌勒淨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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